中国税务 2000年 第5期 业务之窗

税款滞纳金 执法大难题  

作者: 黄玉婷 吴睿鸫 王文斌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加征滞纳金,目的就是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将会因纳税人占用税款而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滞纳金政策的执行很不到位。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是滞纳金的有关规定存在缺陷,还是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不到位?三位基层税务工作者对此讲出了自己的看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四方分局稽查局 黄玉婷——

  首先,滞纳金的计算过程过于繁琐,容易出错。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文)中规定: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因而滞纳金的计算时间和纳税申报期有关。由于不同行业、不同税种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不同,使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也不一致。例如:以1个月为1期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为期满之日起10日内,所以,查补增值税的滞纳金应当从发生违纪行为的次月11日开始计算;金融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为季度终了后10日内,查补其营业税的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日应从发生违纪行为的季度终了后的11日开始算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应从5月1日开始计算;等等。而且,如遇到节假日,计算日还要顺延。由于实际稽查过程中查出的违纪问题较多,查补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要一笔一笔地按日分别计算,这给滞纳金的计算和审核增加了工作量,也增加了出现差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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