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6期 经验交流

诸城国税对个体业户税收实行委托代征

作者: (李延吉 刘福金) 上一篇 下一篇

山东省诸城市国家税务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款实行委托银行代征,并借助工商银行储蓄业务“全省联网、通存通兑”的科技手段,使纳税人身在外地也能按时办理申报纳税。

委托代征具体事宜由工商银行负责,国税机关与工商银行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个体纳税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就近到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的工商银行储蓄所办理税款代扣手续,并与国税机关、工商银行签订代扣税款协议书。办理该手续的纳税户在工商行开立纳税专户(即储蓄账户),并在每月(季)的10日前存入够缴纳税款的存款(存款利息计入该账户)。工商行根据国税局传送的扣税资料扣款,国税机关根据工商行反馈的扣税情况,制成银行代扣税款明细表,作为缴纳税款凭证的附件。实行税款代扣的个体纳税户若未能按时存够款项,须持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纳税户需要取得缴税凭证,可在一年内自行到扣税银行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