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6期 摘之摘

如此征税,谈何鼓励民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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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北京的一家原先注册资金仅为50万元的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到1998年,账上未分配利润为1000 万元,股东们一致同意不分红,未分配利润都用来增加注册资本。但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必须要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不能办理变更注册的手续。股东们不愿为此纳税,因此,这些钱只能放在银行里“睡大觉”。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经部部长郭励弘认为,该公司的遭遇具有典型意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项法外征税的不合理规定,它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制约了启动民间投资、扩大需求国策的实施,应予纠正。他指出,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整个过程都是账面处理,不涉及任何税收问题。股东权益转为企业留存收益,既不是分红,也不属于资本交易增值,根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之内。而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和国有股等均不存在此类问题。因此,对个人股增资要纳税的做法,是事实上的不平等,或者说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中个人股的歧视。专家认为,类似这样抑制民间投资欲望的政策和规定还有不少,必须一条一条地修改。这能较好地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