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7期 业务之窗

警惕混用发票、高税低纳!

作者: 黄剑勇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现象很普遍:不少单位和个人不论吃喝玩乐花费多少,都以招待费为名,开具饮食业发票据以报销。不少娱乐行业经营者对索要发票的消费者,往往开具饮食业发票,而不是娱乐业发票;这些消费者一般也只向娱乐业经营者索要饮食业发票,而非娱乐发票。

如此厚此薄彼,对消费者而言,是嫌拿娱乐业发票报销难听难看,财务上不好入账;从经营者来看,则是为了偷逃这税收。

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娱乐业的税率为5%-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饮食业的税率为5%;加之,娱乐业的毛利率明显高于饮食业,所以,各地税务机对娱乐业核定的综合证收率(由于大部分娱乐、饮食户不建账,税务机关对此往往采取核定处收方式,对其应缴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收核定一个综合征收率)均比饮食业高。如×县对娱乐业分别适用16%、19%的综合征收率,对饮食业适用的征收率只有7.5%,对娱乐业的税收征管采取“发票加定额”的办法,对饮食业使用的是定额发票,并且要求纳税人在购买娱乐业或饮食业定额发票时,就要按认购金额预缴税款。所以,娱乐业经营者想方设法购买或借用饮食业发票或其他票据,由此造成高税低纳、国家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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