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6日国税发[20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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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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