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3期 来稿摘登

人事证凭开征印花税之探讨

作者: 饶立新 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按照1914年8月19日民国大总统公布的《人事凭证贴用印花税条例》的解释,人事证凭系指护照、单照、证书及愿书等。我国早在民国初期就对人事证凭开征印花税,此后一直延续到民国政府跨台。新中国成立时,由于当时对外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对内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人事证凭不再列入印花税的征收范围。改革开放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事证凭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日益增多,其地位也日显重要。重新研究开征人事证凭印花税,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发挥印花税“以坚其信用,而免授受之纷争”①(①引自1912年7月10日民国临时大总统提请议决《修改印花税法草案》致参议院咨暨草案理由。)的监督管理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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