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4期 税收与法制

防止权力变异

孙利军 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权力变异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因素,预防权力变异是当前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主要从权力变异的本质、危害出发,对防止权力异变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权力与权力变异

权力作为现代政治学的基本范畴,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极为广泛的概念。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提出了科学的权力观,认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①(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卷第170页。)可见,权力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社会、国家管理的权力,也可称为统治权、领导权、政治权,是一种公共权力;一类是个人享有的权力,如财产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也可称人类的生存权力。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公共权力,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人民所赋予的、国家公职人员代表人民管理公共事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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