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5期 税收征管

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的设想

作者: 王建平 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是税务管理的客观要求

1994年税制改革后,各级税务机关一直在探索强化和规范增值税管理的途径。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上,湖南省曾尝试分类管理的办法,即将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与标准分为a、b、c 3类,在税收管理方面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abc分类法是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方法,把它运用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当中,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着力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数众多,对其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有利于突出管理的重点,使税务管理的方式更有针对性。二是建立税收管理的激励机制,促使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规范纳税行为。但从这几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实践看,效果不够明显,分类管理大多流于形式,纳税人对实施分类管理的积极性不是很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对3类纳税人在税收管理的待遇上没有多大的差别。既没有突出管理的重点,实施真正的区别对待,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又没有形成激励机制。就税务稽查而言,且不说我们制定的分类管理办法对a类一般纳税人“全年下户税务稽查不超过一次”的规定本身就并不优惠,就是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种种原因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往往越是税源大户、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税务稽查的次数越频繁,纳税人穷于应付,不堪重负。这与分类管理的初衷恰恰是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应在总结、借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对其纳税信誉进行综合评价,评定a、b、c3级,并对不同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给予差别很大的税收管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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