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关于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作者: 戴海先 梁红星 刘剑 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捐赠是指某个主体自愿无偿给予另一主体自有资产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捐赠方让渡资产的所有权、供受赠方永久使用,其目的不是为了直接从受赠方获取收益或控制受赠方,而是出于非盈利目的,即自愿无偿捐赠。企业接受捐赠,在会计上必须进行合理确认与计量,进而会涉及到征税问题。但现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规定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着一定差异,从而引发了笔者对捐赠问题的思考。

一、捐赠的现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只要发生接受捐赠行为,就会导致经济资源的转移,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确认与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上恰当地反映其受益程度。对捐赠的确认,国际会计上有资本法和收益法之分。按照资本法,企业接受的捐赠应确认为企业的资本,如记作“资本公积”,作为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揭示;按照收益法,企业应将接受的捐赠作为某一时期或若干时期的收益,如作为“营业外收入”,定期计入损益表。我国的现行规定,企业的资本公积包括捐赠公积、资本折算差额以及资本溢价等。所谓捐赠公积是指因接受现金或者实物而增加的投资人权益。可见,我国在会计处理上采用了“资本法”的确认原则。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