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7期 调查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税收情况的调查

作者: 胡常红 白海霞 单位: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2000年山西省太原市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共254户,其中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有62户,占生产经营总户数的24%。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贸易一体化的新形势,许多企业顺应市场规律,把销售目光转向海外。在进出口方面有“先天优势”的外商投资企业抓住商机,积极扩大出口销售。为全面了解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现状,掌握出口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探讨我国加入wto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税收政策与wto原则不相一致之处,我们对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税收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税收现状

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的方式主要是采购国内原材料或进口少量原材料、辅助材料加工成品出口,少数企业发生“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62户销售出口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自营报关出口的企业有50户,代理出口企业1户,通过外贸企业间接出口的企业11户。其中涉及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企业2户。出口货物主要是轮胎、铸件、玻璃、西药、农产品、焦炭等,出口国别主要有美国、加拿大、英国及非洲各国。出口企业因成立时间或出口方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小规模出口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老企业”),截至2000年12月31日执行出口免税不予退税的“不征不退”政策。这类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收入计算不准确。按照政策规定,出口销售收入应以离岸价为准,而实际上企业无论以离岸价、到岸价或成本加运费价成交,统统以发票价格计收入,造成收入或成本不实。这种状况与多年来实行“不征不退”政策、管理偏松有直接关系。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新企业”)及部分经批准的老企业,执行“先征后退”的办法。执行此项政策以来,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了各级审核制度,层层把关,政策执行比较到位。这类企业年出口额增长速度及企业盈利水平、发展规模都较老企业迅速,这与两类出口企业出口税收政策不同使新企业货币使用量较充足(可以得到国家出口退税)而成本较低(只有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进成本,而老企业全部进项税金不抵扣,进成本)不无关系,也与税务机关严格审核,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使退税渠道畅通分不开。通过外贸企业间接出口货物的,视同内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每笔出口货物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因专用缴款书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对企业每开具一笔,都视不同情况予以严格审核,管理相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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