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9期 来稿摘登

进一步完善车辆购置税的两点建议

作者: 崔晓如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是应加大对车辆购置税的宣传力度。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征收车辆购置税,以取代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征车辆购置税,旨在从根本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规范政府收入行为。但是由于有些媒体报道不够全面和部分商家的刻意宣传,使得部分购车者认为买车负担增加了。实际上车辆购置税只是取代了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机关由交通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税率仍为10%,对于消费者而言并没有增加负担。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向广大纳税人宣传,使其了解车辆购置税的实质,理解开征的目的和意义,从而达到更好的征收效果。

二是完善车辆购置税征收制度。作为新出台的税种,车辆购置税亟需加强征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做好车辆购置税由交通部门代征向税务机关征收的过渡工作,有利于税款的规范征收和管理。税务机关要把好税收政策关,在具体征收工作中与交通部门搞好配合与协作,在短期内做好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之尽快熟悉业务,为顺利交接做好准备,尽快度过“磨合期”。(2)强化税收征管。明确责任,避免出现漏征漏管户;严格依法征税,对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不予核发机动车辆牌照,从源头加以控制;加大稽查力度,凡发现购车未纳税者,要责令其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和罚款;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工具,提高征管效率。(3)明确减免税对象。为了促进车辆市场的规范经营,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权应集中在国务院,由国务院统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外交、军事等四类减免税车辆,免税、减税车辆应在转让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应该切实保证这一条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