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9期 税收征管

论个人所得税税制与征管的协调

贺海涛 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研究税收优化理论时,都忽视了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这一点在个人所得税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壮大。本文借鉴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宰西方税制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税制优化理论”,具体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与征管不协调的现状、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税制与税收征管协调理论分析

“税收管理对于决定实际的或有效的税收制度(而不是法定的税收制度)起着关键作用。事实上,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专家越来越确信没有管理制度变化的政策是空洞无效的。必须确保税收政策的变化与管理能力相协调。”①(①参见理查得·m·伯德等《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版)。)税收征管对税制的适应性要求是随着税制改革实践逐步到位的。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从消费者个人偏好出发,创立了“优化税收理论”②(②参见约·斯林孟德(美)《优化税制理论与税制优化》(载《税收译丛》1997年第5期)。),认为在较为复杂的税制模式中,只有当效率损失最小化与税收公平、福利的社会分配达到均衡时,税制才能达到优化。此后,戴蒙德和米尔利斯从理论角度分别论述了商品税和所得税的优化配置问题,得出了一些一般性的结论。该理论作为一种规范税收理论,对政府可应用的税收工具、税收赖以生存的经济结构以及税收政策目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该理论没有将其理论研究成果与对税收征管的研究结合起来,使得优化税收理论在实际应用方面存在缺陷,难以对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及其改革起到指导作用。因此,8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提出了“优化税制理论”,在吸收优化税收理论精髓的基础上,将税收征管对税收政策实施的制约作用纳入了研究体系,要求必须把税收征管纳入税制优化的研究范围,在税制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而非“理论税制”)。雷·李兹蒙(r riezman)与斯林孟德在1987年研究为什么许多发展中国家相当依赖于扭曲性极强但较易于征管的进出口关税,而不愿实行扭曲性较弱但难以征管的土地税时发现,只有将征税成本因素与效率等原则并列加以考虑,才能实现一个真正可行的优化税制结构③(③参见理查得·m·伯德等《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优化税制理论首创者之一戴孟德在1987年著文认为,应该把税收征管因素包括进来,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应该这样④(④参见理查得·m·伯德等《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优化税制理论的逐步完善,突破了优化税收理论在实际应用方面的局限性,成为目前西方税制改革的主要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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