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11期 税收征管

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的思考

作者: 崔源潮 丛斌 单位: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纳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及其税收秩序的规范程度。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的实质就是对纳税人按照纳税诚信度的高低实行差别管理。具体地说,一方面是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给予税收优待,以更信任的管理让纳税人体会到守信纳税的好处;另一方面是对纳税信用差的纳税人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强化监控,促使他们增强依法纳税观念,诚实纳税。

一、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的必要性

(一)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是税收管理自身发展的需要

世界各国的纳税信用度都是随着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逐步提高的。例如,日本在二战后动荡的环境下,偷逃税现象非常严重,申报失实。为此,日本针对纳税人的会计制度情况,分别实行“白色”和“蓝色”报表制度。制度规定,对财务会计不够健全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白色申报表”;对会计制度健全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发给“蓝色申报表”,并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年可享受10万日元的扣减额。对其支付给与之共同生活的亲友的工资和收入,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等等。在这一制度的推动下,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明显加强。目前,使用蓝色申报表的个人自营者已经过半,使用蓝色申报表的公司企业也超过了90%。可见,实行差别管理的措施以建立纳税信用,胜过千百次的宣传说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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