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作者: 戴海先 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无论在消除原有流转税重复征税方面,还是在保证税收收入随gdp增长而相应增长等方面,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优越性。但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发展变化和交易方式的目趋复杂,在实际执行中现行增值税政策也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本文拟就增值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完善增值税政策和实际执行时参考。

一、关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征免税问题

“以产顶进”是指企业将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的机器设备等产品销售给国内有免税进口设备额度的外商投资企业,替代国外进口设备。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73号)两个文件,规定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至2000年底。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对所有出口企业均按规定实行出口退税。然而,对老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产顶进”方式销售的产品能否仍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或继续免税政策,未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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