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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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税源结构与经济结构调整取向的初步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西部大开发战略为中部地区①(①按照国发(2000)33号文件规定,中部地区是指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笔者以下将其中的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简称为“四省”)调整经济结构、壮大地方税源、增强税收发展后劲、促进地方税收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契机。笔者认为,认真研究中部地区税收与经济发展的现状及相互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部地区经济结构与税收结构分析
中部地区经过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经济调整,经济运行质量有所提高。但是深入分析1996~1999年来“四省”税收的发展状况和结构变化,不难发现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