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1〕164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