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5日 国税函〔2001〕178号

上一篇 下一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