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5期 业务之窗

销售反利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不可忽视

作者: 刘殿超 姜永超 刘敏 上一篇 下一篇

生产企业为促销,往往对销售其产品超过一定额度的商业企业以实物等形式返还利润,这种销售返利已经成为一种日趋活跃的促销手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但是,当前有不少企业往往以接受固定资产、福利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的形式收取销售返利。这些企业对接受的物品的使用、发放或是再销售,均走“账外账”,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库存商品账实严重不符,经营情况失真,虽进销形势较好,但经常出现零申报负申报或低税负申报,国家税款被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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