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5期 业务之窗

基层税务局应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涉税问题

左敦华 夏春龙 上一篇 下一篇

前不久,我们对辖区内一些农村信用社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些信用社对涉税问题的处理不合规定,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1.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或用红字冲减利息收入,账面上不反映,或将结息凭证和费用凭证装订在一起,将实际收取的利息减去实际支付费用的差额作为利息收入进账。有下设分社的,分社收取的利息收入虽统一由总社进行会计核算和申报纳税,但有的分社借此只向总社转入部分利息收入,其余的用红字凭证冲减,借记社内往来,贷记利息收入。

2.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农村信用社不同程度上都存在高息揽储、高息放贷的现象。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在结算贷款利息时,信用社往往将一张借据填开两份结算凭证。一份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填开,所计收入记入“利息收入”科目,一份按信用社自己规定的利率和国家规定利率之差填开,所计收入记入“账外账”,这部分收入,不仅不用缴税,还被用来坐支有关不合理费用(如支付高息揽储的贴水息,超标准的招待费等),或是将其再贷出,以赚取更多的“免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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