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4日 财税 [2001] 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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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21家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县市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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