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 财税 [2001] 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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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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