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1期 环球税景

转让定价中的税务举证

作者: 梁红星 赵婷 戴海先 上一篇 下一篇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是关联企业纳税人从事避税活动最常见的手段之一。为防止和纠正关联企业内部采用转让定价手段对收入和费用进行不合理的分配,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各国均对转让定价税收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等举证材料,既是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难点,也是一个关键步骤。如何让企业提供真实的举证材料,税务机关如何证实纳税人提供的交易价格、费用标准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现将最新的《oecd转让定价指南》“举证”一章的相关内容介绍给读者,望能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通常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各国民法的一般原则,原告若指控被告有罪,举证责任落在原告一方。在税务实践中也是如此,大多数法律规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除非税务机关初步判定纳税人转让定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纳税人就无需证明其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但这并不妨碍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出举证的要求,因为没有充足的资料,税务机关就无法对转让定价情况做出适当的判断。事实上,无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哪方负举证责任,都应主动证明自己的判断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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