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1期 税制建设

“两法合并”中的三个重要问题

作者: 张学清 潘贤掌 王爱华 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率水平:30%还是更低?

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其税负水平。而税负水平的高低又主要反映在税率水平上。当前,对于合并后所得税税率水平的选择,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该实行比例税率,这样计算简单,便于征收,适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有的认为,应该实行多档税率,通过设置2~3个低税率的多档税率,可以体现国家对小企业发展的照顾。其中,在建议实行比例税率的观点中,又有3种有代表性的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维持在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33%的水平上,这既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率水平基本接近,又能够为纳税人和国家财政所接受;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采用30%的比例税率,为了吸引外资,大多数地方免征外资企业3%的所得税地方附加,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实际是30%,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其名义税率可以确定在30%的水平;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采用25%的比例税率,这种观点是基于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在25%左右,认为把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在25%的水平,可以将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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