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1期 税制建设

关于完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构想

作者: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学会课题组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纳税人的界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只要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在税收方面均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至于企业经营者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并不在考虑之内。这样界定纳税人,势必产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课税主体交叉征收所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

我们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界定“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对按我国法律成立和住所设在我国境内的法人,认定为中国居民法人,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否则为非居民法人,仅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课税。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界定方法有以下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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