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1期 局长专栏

税法遵从意识及其培养

作者: 孙利军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法遵从意识培养的机制性障碍

所谓税法遵从意识是指征纳主体及涉税行为主体都要遵循和依从的法律意识及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意识。税法遵从意识培养的机制性障碍,是指影响和阻碍“培养”机制正常有效运行的各种因素的综合。目前这些机制性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自古国人纳税难”,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培养产生消极影响

囿于历史文化的积淀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心灵深处存在一种对“税”的偏见和憎恶。首先,在人们的潜意识中,税收似乎是封建时代的产物,苛捐杂税、横征暴敛的封建历史使人们产生了对税收的畏惧心理和扭曲认识。其次,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政府大力宣扬“非税论”,甚至到了1975年修改宪法时,竟将“公民有纳税义务”的条款取消。加之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意识极低。“无捐无税”一度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受到称颂,至今这种影响尚未完全消除,使人们不能正确理解今日之税收。在依法治税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如税收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受人情、金钱左右,甚至有的人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违法乱纪。有的纳税人即使纳税了,本身也要进行一场复杂的心理较量,既谈不上对税收的财政支柱作用的认同,更谈不上从法律高度来看待税收。这一切致使在社会上出现偷、逃、骗、抗税案件时,人们的谴责之意异常暧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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