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3期 本刊专稿

税收的宏观视野(下)

——关于当前若干重大税收问题的分析

作者: 高培勇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上一篇 下一篇

5.1税收是政府收入的一种形式。除此之外,它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两个方面的功能。所不同的是:取得收入系税收的基本功能,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则属于税收的派生功能。

5.2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指的是税收对居民个人之间收入分配状况所具有的调节作用。

5.3应当说,调节收入分配是市场经济体制赋予我国税收的新功能。在计划经济年代,虽然也会涉及税收的调节,但那时候所着眼的并非居民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而是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而且,即便是对后者的调节,税收也只是充当“配角”。当时的企业产品价格由计划部门而不是由市场决定。由于价格与价值往往相背离,便需要税收配合价格发挥作用——对于价格高于价值的产品多征税,对于价格低于价值的产品少征税或不征税。从而排除价格与价值背离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让不同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所谓“高税配合高价,低税配合低价”,正是对那时税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调节作用的通俗概括。至于对居民个人之间收入分配的调节,在那个时候,则主要是通过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和八级工资制来完成的(1)。在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框架内,农民获取货币收入的几乎唯一的渠道,就是向国有商业部门出售农副产品。由于农副产品的价格和收购渠道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农民每年能够获得多少收入,其手中又有多少收入,政府是心中有数并牢牢控制住的。在八级工资制的框架内,城市职工获取货币收入的几乎唯一的渠道,就是工资。由于工资标准及其调配权力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城市职工每年能够获得多少收入,其手中又有多少收入,政府也是心中有数并牢牢控制住的。有了如此有效的两个基本经济制度的支撑,居民收入的分配状况自然可以尽在政府的掌握之中,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也自然没有机会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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