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3期 税制建设

我国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的若干问题的分析

作者: 王晓康 单位:武汉大学商学院经济系 上一篇 下一篇

从西方发达国家税制的发展历程看,自二战以来,社会保障税一直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其收入也呈迅速上升之势。在美、英等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在收入方面已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特别是在巴西和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该税已成为第一大税种。规范有效的税收制度为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从各国的具体课征制度分析,社会保障税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模式,在征税范围上,有的国家将自营人员排除在外,有的国家对领取社会保障金的人也征税,总的来说,经济实力强、社会保障程度高的国家,应税领域较宽,反之就窄一些;在应税项目上,一般可归纳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四大领域,但有些国家项目要多一些,有的较少,有的国家还开征一些特定税种(如教育税、医疗税、烟税等)为社会保障筹措资金;税率一般是分项目设计,在刚开征时通常定得低一些,以后随着保障项目的拓宽逐步提高;征收及管理上都比较集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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