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3期 工作研究

加入WTO后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仍有选择的空间

作者: 梁红星 王冬生 单位:中国惠普有限公司税务部财政部税政司 上一篇 下一篇

世贸组织(wto)的一系列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成员国自主制定经济政策的权力。我国加入wto后,同样必须遵守wto的规则,履行自己的承诺,这就意味着我国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权力也将受到一定限制。但是wto的一个现实精神就是“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一方面,wto对其所涉及的议题都制定了多边协议规则,这些协议规则对所有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另一方面,wto对其框架中的各种协议规则大都作了例外安排,各成员国在遵守一般规定的同时,可根据本国情况制定一些特殊政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是wto法律体系中涉及税收措施最重要的文件。该协定对补贴的定义、种类作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指出国家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属于补贴的范围。此外,《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9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等文件,也对成员国可以采取的税收措施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根据这些协定,加入wto后,我国在调整税收政策方面仍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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