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3期 税收与法制

关于税收优先权

作者: 季伟胜 刘帆 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在立法上第一次提出了“税收优先权”的概念,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明显地超前于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对税法学研究提出了挑战。另外,税收优先权在立法上的确立,为税法的基础构架从财政学的范式转换或者回归为法学范式提供了机遇。当然,由于我国理论界没有对税收优先权制度进行超前研究,因此税收优先权制度从白纸黑字的法律变成为行动中的法律,还有许多相关理论问题必须予以解决。同医学中的器官移植颇为类似,税收优先权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将税收优先权制度移植入现有的法律体系而不发生排斥反应,并由现有的法律体系的相关制度对税收优先权的实施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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