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5期 税制建设

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探讨

作者: 高世星 靳东升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对我国现行地方税制的评价

可以说,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与按照分税制原则建立的地方税体系还有相当大的差距。1994年的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基本上没有触动地方税制。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保证中央和省级政府正常运行所需要的财力。统计数字显示,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中央税收收入占整体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攀升。特别是近两年,税收收入已经连续两年增收2000亿元以上,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由1996年的10%上升到2001年的15%以上。2001年总体税收(不含关税和农业税)已经突破15000亿元大关,比上年增收近2500亿元。通过税制改革增强中央政府可调控财力的目的基本实现,中央税收体系得到了加强。与之相比,地方税制改革严重滞后,大部分税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部分税种缺失,地方政府无法通过规范的渠道取得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资金。2001年国税系统组织的税收收入已经超过10000亿元,而地税系统组织的收入尚不到5000亿元。地方税税制不健全,管理不顺畅,矛盾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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