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5期 来稿摘登

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应采取定量与定性双重考核办法

樊彩霞 王昆 单位: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案件频繁发生,各级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如目前在北京市某区的税务管理中,对于新开办的企业,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分为3个层次:(1)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考察其经营地址,了解、预测企业的经营业务、会计人员的配备、账簿的设置等情况后,决定是否确认为临时一般纳税人。(2)对于取得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1年内享有购买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当经营期满1年时,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审核过去1年的销售额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由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3)对于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税务机关每年要通过税务年审,根据该企业有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确认下一年度该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说,这3次确认中的每一个条件对企业都非常重要。笔者认为,在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时首先考核经济指标,即工业企业年销售额3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其次才考虑其他因素,不利于新企业健康发展,不利于增加税收收入。建议在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考核时,应遵循企业的发展规律,适当放宽转正期限,并实行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双重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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