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5期 来稿摘登

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的两点建议

作者: 韩灵丽 单位:浙江财经学院法律系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建立完善和高效的增值税征管体系

从税收征收的角度看,出口退还的税收是在出口前几个环节已经征收的税收,所以出口退税是以税收已缴纳为基本前提的。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实践中出现的矛盾,从根本上说均属于征收和退税两个环节相互脱节和监管上存在漏洞造成的。要使出口退税合理化,真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零的规定,必须建立完善、高效和先进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确保所退税收为已征税收。增值税的抵扣特征决定了其必然是一个严格管理和控制的税种。要使出口退税真正做到公平,就必须加强税收的监督管理,利用最新的高科技成果进行增值税的监控。货物实际出口,并且收到出口货物款项,是企业取得出口退税资格的基本前提。为了堵塞监管上存在的漏洞,防止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应当建立增值税结算网络系统,实行全国联网,保障企业得到的退税是按税法规定应当取得的退税。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管,对于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登记,以监控出口退税的业务情况;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要提供出口合同、发票、海关放行单、外汇收汇单等凭证,向专门的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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