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7期 工作研究

税收制度安排与西部大开发

作者: 温来成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制度安排的基本模式选择

(一)西部税收制度分析

目前,在西部地区实施的税收制度分为两类:一是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二是为促进西部经济增长专门设置的税收制度,主要是各项税收优惠。

从我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分析,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架构是在1983年、1984年“利改税”,以及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现行税制在有些方面不利于西部经济的发展,在税收制度安排中需要逐步解决,主要表现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流转税的主要税种,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50%左右,该税种的总体税负未变,但各行业之间的税收负担有变化,能源、原材料类行业税负上升,这对能源、原材料生产占较大比重的西部地区而言,产生的不利影响较大;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对投资有抑制作用,不利于扩大西部地区投资;资源税开征范围较小,不利于发挥西部资源优势;现行税收管理体制高度集中,地方没有地方税立法权,既不符合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也难以满足西部大开发的需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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