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8期 税收与法制

依法治税的宪法学分析

季伟胜 刘帆 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依法治税是在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提出的,而完善税法的立法机制、提升税法级次是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任务之一。将依法治税的视角投向“立法层面”,它迫使我们不得不以宪法学思维方式重新审视税法的理论,这同时也为税法基础理论的建构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新的资源。

一、税法的宪法传统

税法的历史应是伴随宪政制度的确立而展开的。在急风暴雨般的资产阶级革命中,税法的宪法意义得以凸显。因而,从历史的角度看,税法应当首先是一个宪法学的范畴。

(一)征税权之争与宪政制度的确立

现代宪政制度起始于资产阶级宪政革命,而确立资产阶级宪政制度的三大资产阶级革命的导火索都是征税权之争。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起因是议会反抗查理一世未经议会同意强征“吨税和磅税”;1789年法国革命的直接起因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六为通过新的课税计划召开三级会议,三级会议中的第三等级不满代表资格审查问题单独组织国民议会,国王以军队镇压国民议会,力图维持三级会议,第三等级联合巴黎市民为保存国民议会与国王展开斗争,由此揭开法国革命的序幕;美国独立战争的起因是1765年英国政府在殖民地开征印花税。而此前英国政府在殖民地只征收关税,北美殖民地人民担心此例一开,英国政府以后会进一步征收其他税收,便以英国议会无殖民地代表参加为由,宣称英国政府无权向殖民地人民征收印花税,但英国政府无视北美人民的呼声颁布了《印花税法》,1765年10月殖民地代表会议在纽约通过了《殖民地人民权利及其不满的宣言》,从此开始了北美殖民地的反英独立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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