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8期 税收与法制

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作者: 包子川 李初仕 陈光宇 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法的基本原则除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外,还有诚实信用原则。但是,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某种程度的矛盾和对立,如果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而置诚实信用原则于不顾,则不利于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反之,如果一味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损害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因此,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税法理论和税收实践中必须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法理解析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在诚实不欺等基本道德准则的基础上,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适应商品交易中反欺诈、反胁迫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从古代罗马法第一次确立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制度起,经过法、德民法的演变,到瑞士民法典的诞生,终于奠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地位,其含义也从最初的要求人们在处理债权、债务时必须具有善意、诚实的良好心态,恪守信用,发展到维护民事活动中双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仅如此,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民主进程的加快,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也逐步被扩大。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不论在税法理论或税法实践中,都采纳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官根据这一原则作出的判例已经不是少数。而且,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意义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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