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9期 来稿摘登

完善增值税制的几点建议

作者: 姜忠和 梁鸿 单位: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的销售额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从国外增值税制度和我国现行增值税运行实践来看,将增值税纳税人分成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并对后者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是完全必要的,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但是,笔者认为,应对现行划分两类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将现行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工业企业和加工修理业年销售额100万元两个标准分别调低至50万元和30万元。主要理由是:

(一)有利于促进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现行税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基于商业企业发生问题较多的情况,1998年作出了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不达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不论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工业、加工修理业年销售额不达规定标准的,符合会计核算健全标准的,仍可申报认定一般纳税人。这样规定的缺陷是:增加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伸缩性,并可能产生误导作用。一些纳税人觉得已被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健全不健全无所谓;一些税务人员也可能放松对这类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这样势必削弱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要求的刚性,从反面默认小规模纳税人不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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