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10期 论坛

我国“费改税”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作者: 黄少安 杨立岩 王晓静 上一篇 下一篇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费改税”属于一种制度变迁,因此可以利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运用有关制度变迁的两个假说,即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和制度互补假说。前者是说,制度变迁是在多元主体的合力作用下发生的,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对制度变迁持有不同的态度,发挥不同的作用,对制度变迁产生不同的影响力;后者是指,制度变迁不仅仅是单独一项制度的变迁,而是一系列制度的变迁,只有这样,制度变迁才会降低变迁成本,发挥最大的潜力。我们准备利用这两个假说来分析我国“费改税”问题。

一、“费改税”:多元主体博弈

从实质上讲,农村税费改革就是对农村利益关系的一种调整,同时也是一次税制的变革。“费改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基层财政费大于税的收入格局。基层财政之所以产生这种收入格局,主要是由于基层政府支出过大、冗员过多,而税收收入弹性小,税收收入的增长跟不上支出的增长,增加各项规费收入便成了弥补收支缺口的有效手段。费大于税的收入格局带来了许多不良后果,主要是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同时易滋生腐败,政府职能不到位等等。因此,必须改变这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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