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10期 税制建设

对劳务征收增值税的若干思考

作者: 逄俊 陈学丰 单位: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对劳务征收增值税的难点

(一)自给行为

以提供劳务为主的行业属高增值的行业,因而对劳务征收增值税,可能会导致劳务价格升高,从而引发自给行为。消费者可能不会自己去制造钢铁,却极可能自己制作食物或自己打扫房间,而不去花钱雇人做。并且由于消费者和免税交易商没有税款抵扣权,最可能存在自给动机。如餐饮和家务服务很容易被自我服务所代替;交通运输业可能被消费者购买交通工具所代替。上述自给行为对购买的代替,将对经济造成某种程度的干扰,从而影响经济效率。

(二)小企业问题

以提供劳务为主的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力因素在其增值额中占相当大的比重。此种特征限制了其规模扩张,因而导致该行业中存在大量的小企业。小企业一般以现金交易为主,很难要求他们保存交易的记录凭证,更不用说让他们建账建册了。因此,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其进货和销货情况。若对上述小企业实行规范的增值税征收办法,必然对其账簿设置及票据处理提出严格的要求,这对于许多小企业来说是一项沉重的负担。众多小企业的存在,给增值税征收范围向劳务扩展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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