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10期 税收征管

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

作者: 王小平 姚稼强 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自1994年在我国全面实施以来,对一般纳税人的界定,经历了从严到宽、又从宽到更为严格的变化过程。1994年浙江省增值税纳税人为64.2万户(不包括计划单列的宁波市,下同),征收增值税123亿元,其中一般纳税人有14万余户。同年4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照顾增值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适当放宽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浙江省一般纳税人增加到18.1万户,占总户数的28.2%,有的省市曾一度扩大到40%左右;直到1998年7月,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是一般纳税人户数有了较大幅度的压缩。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为10.4万户;2000年为10.6万户;2001年为10.8万户,占总纳税户的16.3%,征收增值税290.5亿元,占全省征收增值税总额324.3亿元的89.5%(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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