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3期 税法解析

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作者: 游有旺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扣除,而不得提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需要强调的是,税法所说的准备金是为了以后期间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根据谨慎性原则预作准备,与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已实际发生在成本费用中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不同。如属于某一纳税年度负担的租金、利息、保险费支出等,即使当年并未支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可以按发生数扣除;而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由以后纳税期间承担的待摊费用,即使已经支付,也不得在本期扣除。

允许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是税法给予的特殊优惠,但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这一点与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有区别的。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采取直接冲销法或坏账备抵法,除非从纳税人的经营特点和以往的经营历史看,发生坏账的情况很少,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尽量批准纳税人选择采取坏账备抵法,以免因坏账冲销方法的不同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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