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3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作者: 杨连锁 钟税官 庄岩 王建平 郭芸 梁国亮 上一篇 下一篇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钟税官:

我们在学习个人所得税政策时,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看法是:纳税人应将上述三项基金从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就其剩余部分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看法是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应将三项基金从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而直接按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上述两种观点哪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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