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3期 业务之窗

注意企业的存货盘亏

作者: 许银奎 黄来芳 陆群乐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存货盘亏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损失外,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货物的损毁,主要包括外购货物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的短少,即税法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在日常税务稽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企业存货盘亏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虽作进项税额转出但计算不准确的问题,这就需要大家在稽查过程中严格执行税务稽查的工作规程和法定程序,选择正确的检查方法和合理的检查步骤,确保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准确性。

检查方法

首先,应认真检查被查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账户的核算内容,并结合盘亏核销的对应账户,如“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部分)等明细账进行核对,察看企业有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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