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7期 业务之窗

金融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作者: 冯建军 郭利鸣 贺忠 上一篇 下一篇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国家对该行业的监督管理日益强化,在央行、审计、财政以及内审机制的监控之下,其财务管理和核算比较健全和规范。金融行业的国家观念和纳税意识也普遍优于其他行业,纳税数额在地方税收总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但是,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最近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金融业地方税收重点抽查看,问题也不少。此次共检查金融业纳税人40户,查补税款达4500万元。稽查中发现问题之多,查补税额之大,问题所具有的普遍性,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一、关于抵债资产的税收问题。金融业在承接、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主要涉及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贷,将抵押的房屋用来抵作本息。对银行取得的这部分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指原列入表外科目部分)。银行如将收归所有的房屋销售,还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收回的抵债房屋无论自用还是出租,均要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金融业通过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取得房屋、土地产权后,还应依法缴纳契税。在稽查中,税务机关发现许多金融企业对上述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申报不完整、漏报漏项现象较多。究其原因,一是普遍认为以资抵贷是金融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控制不良资产的一种重要措施,也是催收贷款中迫不得已的办法,国家税收政策应该予以支持和照顾。二是认为抵债资产的计税依据不合理。如房产税、契税都是以对方移交的账面价值为计税依据,但在抵债资产诉讼和协议中,很多情况下,金融企业收到的抵债资产实际价值远比账面价值低得多,按移交价值征税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有的企业自行比照国家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此项收入暂不征税的政策执行,未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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