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9期 税法解析

代位权和撤销权

作者: 李丽凤 范志宏 上一篇 下一篇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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