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期 工作探索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换算公式的缺陷与修正

作者: 蔡军 奚国泉 单位:南京经济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问题的提出

完税价格作为关税的计税依据,是准确计算关税应纳税额的关键所在。根据国务院1992年3月第二次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和1994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相关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依不同的进口货物价格资料情况,分别有三种审定完税价格的方法:第一种,如果进口货物有较完备的成交价格资料,一般而言,到岸价格即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进口货物的货价、运输费、包装费和保险费等;第二种,如果进口货物没有完备的到岸价格资料,应当参照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和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第三种,如果进口货物既无相同又无类似的参照标准,应当以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和利润,得到的价格可替代完税价格,这种方法称为国内批发价倒扣法。在这里,国内批发价格=完税价格(即到岸价格)+进口关税+营业费用和利润,我国估定的各项进口费用及利润为完税价格的20%(以下均简称20%),于是,按国内批发价倒扣法可以确定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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