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2期 税收法治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

作者: 郑江平 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法的权威性、税收的强制性无不以税收权力为保证。因此,税收法治不是要不要税收权力的问题,而是怎样把税收权力确定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使其既发挥作用,又被控制在一定限度的问题。对国家权力而言,法治承担着双重任务:一方面,它承担着国家权力的授予任务,即授权功能;另一方面承担着对权力的限制、制约和监督的任务。因此,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就应该从授权和限权两个方面去把握。

一、税收权力授予

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现代法治社会在权力问题上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权力来源和取得形式的合法性问题。其中包括有两层内涵:一是从实质要件上,权力必须来自于人民,取得于人民,受托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这一实质要件的深层本质是人民利益,其权力形成是人民主权。二是从形式要件上,一切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即法定授权,它否认、排除和摒弃以其他各种非法治方式取得的权力,即权力法定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上述实质要件解决了权力的本质问题,而形式要件解决了权力取得的方式问题,只有权力来自于人民,取得于法律,才能说它具备了合法性,因而才具有法定效力。从授权与限权的相互关系看,授限是限权的前提。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出现滥用权力、越权等行为,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权力的法定权限不明确,存在有许多权力漏洞,因而为权力腐败行为提供了方便。最后,从权力机制和权力主体的权力意识来讲,理论上的逻辑是:当国家法律在授予某一权利主体以权力时,就预示着同时也对该权力主体提出了受约束的范围。因为当一定范围权力的授予明确后,就告知权力主体只能在该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越该权力规定范围,便是越权。这样便于权力主体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以便更好地履行法定权力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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