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2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如何有效控制税收自由裁量权

作者: 龚征 张明和 杨波 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键词:税收自由裁量权程序机制控制


税收自由裁量权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基于税收的目的,通过自由判断、自主选择而做出一定具体税收行政行为的权力。例如,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在确定情节严重程度和处罚数量幅度上的权限就是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又如,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不按规定建账的、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申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在这里,税务机关对核定纳税人应缴税款的数额也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税收领域的该项权力,一方面,出于行政执法效率与灵活的目的,要求给予税务部门具有自由裁量的幅度和范围;另一方面,由于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使其难以驾驭和体现公正,稍有不慎,就会滋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造成的危害不亚于行政违法所导致的后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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