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4期 论文摘萃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追究

作者: 齐群跃 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主要是指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正确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致使国家或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即构成执法过错的主体。首先要正确区分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过错责任主体的关系。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都不具有税务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对外做出的一切执法行为,都是代表税务机关、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其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应当由税务机关来承担。但在税务实践中,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体的具体化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主要也是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在追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时,是否一并追究税务机关的责任,值得探讨和研究。笔者认为,既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是代表税务机关、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其法律后果由税务机关承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实质上就是税务机关的过错。因此,在追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时,也应该一并追究税务机关的执法过错责任。否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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