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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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建设新阶段税制改革的宏观思考
下一篇关键词:新阶段税制改革取向与方略
党的十六大绘制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对税制建设和税收工作提出了多方面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为落实党的十六大赋予税收工作的重大使命,全面改革我国税制已是势在必行。这些年来为完善我国税制,政府有关当局和广大财税理论工作者,已就各主要税种的缺欠和改革对策做出多方面的研究,不少问题已基本取得共识,但从总体上,对我国现行税制的缺欠和改革方略的探索尚有不足,本文试图结合十六大报告精神,对此作进一步探索。
一、现行税制总体的缺欠
1994年建立的新税制,经过10年的实践表明,是非常成功的,既构建了能够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机制,也发挥了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税制是十分优化的,这一点必须给予充分的肯定。然而理论与实践都表明,一劳永逸的、永恒优化的税制是不存在的。税制建设从来都只能是为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税制建设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各个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需要。因此,一个国家的税制,只有依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态势和所面临的政治经济任务,不断地加以改革才能持续地保持其优化状态,才能充分、高质量地发挥其效能。1994年至今10年来,无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或是国际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税制与之已有诸多的不适应之处,特别是对照党的十六大的社会主义建设新阶段的战略部署,对税收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现行税制的不适应就更加突出。现行税制的不适应,从宏观总体上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