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5期 国际税收

对中外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再认识

作者: 朱洪仁 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键词:中外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条款的释义是协定执行中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重要的内容。其中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便是对无差别待遇条款的正确理解。在税收协定的执行中,对无差别待遇条款认识上的不一致会导致纳税人与所得来源国税务部门的严重争执,最终影响到国家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立法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税收协定中资本无差别待遇条款主要是针对缔约国一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该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所拥有或控制。除中国和澳大利亚税收协定外,我国与其他各国的税收协定都包含有“资本无差别待遇”条款。如,中加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写道:“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更多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第三国一个或更多居民拥有或控制的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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